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秉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位学生,把处分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处分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文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
第二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1.受到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8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10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改正态度诚恳,每月定期主动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2.在考察期间学习勤奋,文化课成绩优良或进步明显。
3.考察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较上学年进步明显的。
2.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学校、学部等单位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表现突出获得优秀奖及以上的。
3.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表彰的。
4.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
5.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经学校核实认可的。
三、下列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2.凡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者。
第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文华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学生所在学部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审查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并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在收到解除处分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4.学生工作处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在三日内由学生工作处送达学生本人。
5.对于不符和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工作处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五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原处分决定书不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文华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在学部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文华学院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