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 支。从 2010 年秋季开始,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具体分档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40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3000 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2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部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文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学部学生工作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必须先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汇报评审办法及过程,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五天。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学校将进行审查,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各学部,各学部应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各学部应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发放到位,同时应接受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学〔2010〕27 号)同时废止。
相关下载:
校学〔2018〕9号(文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