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设优良学风,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特制订对学生进行学风警示的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习成绩警示
实施学生学业提醒制度,建立退学预警机制,即根据学生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比例,设定不同级别的预警告知单,由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学生本人,同时将通知副本寄送学生家长并请学生家长寄回回执。具体操作如下:
(一)经学期补考后,各学部教务办公室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清理,成绩登载完成后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本学部专业学生成绩信息(包括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
(二)对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比例予以相应警示: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蓝卡警示,辅导员通知家长说明情况:
(1) 第一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的3/4 者;
(2) 第二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二学年末累计学分的 4/5 者;
(3) 第三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三学年末累计学分的 5/6 者。
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卡警示,辅导员告知家长“根据 学生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比例,给予留级处理。若学生通过努力,到学年末进行成绩清理时,按照原年级的培养方案,所修学分已达到要求,经学生申请,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回原年级学习”,同时要求学生家长签字:
(1) 第一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的2/3 者;
(2) 第二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二学年末累计学分的 3/4 者;
(3) 第三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三学年末累计学分的 4/5 者。
3.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卡警示,辅导员告知家长“根据学生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比例,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延长修业年限处理。若学生通过努力,到学年末进行成绩清理时,按照原年级的培养方案,所修学分已达到要求,经学生申请, 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回原年级学习”, 同时要求学生家长签字:
(1) 第一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的1/2 者;
(2) 第二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二学年末累计学 分的 2/3 者(不包括已经延长学制的学生);
(3) 第三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三学年末累计学 分的 3/4 者(不包括已经延长学制的学生)。
(三)受学业警示学生的指导:
1. 对于受警示阶段的学生采取集中自习制度,统一进行集中化学习管理。各学部开辟专门教室作为集中晚自习的固定场所,专人管理。
2. 建立辅导员与受警示学生定期沟通指导制度,要求辅导员加强对此类同学的监督、指导工作,要求辅导员每周都能听取受警示学生的学习情况汇报并进行教育指导。
3. 针对学习有困难的同学,各班级要成立帮扶小组,帮助和带动学习困难同学共同努力,一起进步。
二、学习纪律警示
建立与任课教师联合监督机制,由各学部负责实施。要求辅导员与任课教师沟通定期反馈一次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根据班级、任课教师、学部、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结果,及时给予学生警示,具体如下:
1. 一学期内,旷课 6 学时(迟到两次为一次旷课),学部发出警示,写检讨书与保证书;
2. 一学期内,旷课 8 学时,学部给予通报批评,通报其家长;
3. 一学期内,旷课 10 学时(不含 10 学时)以上,根据《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将超过规定学制 2 年而学生仍未完成学业的(不包括办理了创新创业休学的),在毕业学期开学前后给予退学警示;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将近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警示;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警示, 如学生仍不注册,予以退学处理。警示时所在学部找学生谈话,要有谈话记录,学生本人签字,并通知家长。
三、考风警示
凡参加国家、地方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考试(考查)的学生,在考试(考查)前应给予警示: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参加国家、地方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考试(考查),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违规或作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警告处分。对于违规或作弊的学生,所在学部应在一周之内与之谈话, 谈话要有记录,学生本人签字,并通知家长。
对于曾有过考试(考查)违规或作弊的学生,在考试(考查)前应给予警示,特别强调“在校期间第三次考试作弊者,以考试严重舞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文华学院学风警示制度》同时废止。
相关下载
校学〔2018〕12号(文华学院学风警示制度).pdf